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 实施办法
  •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1-17 18:00:00 点击数:次 字体:【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推荐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28周岁以下,自愿申请入党并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积极参加党的知识理论学习,在党校、学校思政课、学校理论社团、大学生骨干培训班等平台提升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2.积极参加校院“红帽子”宣讲团、暑期“三下乡”理论宣讲队等理论宣讲;

      3.热心志愿服务工作,在学校各类志愿服务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4.保持团员先进性,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结果“优秀”;

      5.荣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综合荣誉称号,或在各类思想政治类比赛获奖者。

      第七条凡属以下情况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经上级团组织核实,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推优”后受到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3.连续六个月没有按时交纳团费或不参加团组织活动。

      第八条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条各学院分团委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团支部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各学院分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各学院分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二条“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团支部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推优”票决情况书面报告,报各学院分团委审核。

      (六)各学院分团委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各学院分团委汇总“推优”情况说明,利用宣传栏、团支部群、网站等载体,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各学院分团委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公示情况记入《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七)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分团委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八)党支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报学院党委审批。

      (九)学院党委审批后的推荐对象名单报送至校团委登记备案。若校团委发现推优对象不符合要求,则取消“推优”资格。

      第十三条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各学院分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在“推优”过程中,校团委应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各级基层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工作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学期末向校团委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共青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和学校原有制度和文件中涉及的“推优”内容相冲突时,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